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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20204号“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57:46关于第62620204号“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73号
申请人:义乌市道然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艾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0204号“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74411A、57674411号“E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9574054号“然然 RANR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527851号“U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的中文部分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卫生消毒剂商品外的卫生巾、调节月经周期的药物、消毒湿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指定使用的药用胶囊、消毒纸巾、片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卫生消毒剂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指定使用的药用胶囊、消毒纸巾、片剂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卫生消毒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的显著图形部分与佛教图案近似,若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巾、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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