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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4824号“掌上测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56:47关于第64424824号“掌上测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792号
申请人:湖南创思赛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4824号“掌上测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06721号“掌上健身房”商标、第62804319号“掌上车盟”商标、第41566441号“掌上药房”商标、第40701457号“掌上互动及图”商标、第27585450号“掌上门窗”商标、第17319085号“掌上化学”商标、第15975065号“掌上 一切尽在把握 MBA及图”商标、第14728400号“掌上学校”商标、第14728422号“掌上中学”商标、第14380110号“掌上幼儿园”商标、第14327352号“掌上供热”商标、第43080814号“掌上货仓及图”商标、第13068707号“掌上艺术及图”商标、第60908154号“掌上主材”商标、第55202976号“掌上 DAIKIN”商标、第43079355号“掌上企业”商标、第53697201号“掌上收藏”商标、第53697640号“掌上零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第10494477号“掌上餐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在汉字组成、含义指向、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34115号“掌上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上述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蕴含着申请人深刻的用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四、十九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十四、二九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十五至十八、二十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十五至十八、二十均含有汉字“掌上”,且均为商标的首要认读部分,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十五至十八、二十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十五至十八、二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掌上测绘”,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商业信息代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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