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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38279号“三度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56:09关于第63438279号“三度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262号
申请人:和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8279号“三度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479163号“三度”商标、第20990875号“三渡”商标、第37156987号“三度操盘教育”商标、第39157470号“三度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和君”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有多件含有“书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且各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官网资料、申请人商标资料、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有关“和君”词汇的检索资料、申请人创始人的有关介绍资料、“三度修炼”的检索资料和有关文章、论述、关于“和君小镇”、“三度书院”的介绍资料、有关词语和汉字的解释页面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三度”或“三渡”,上述商标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和君”商标的使用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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