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840142号“南都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54:59关于第63840142号“南都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228号
申请人:南京壹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40142号“南都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2007789号“南都荟”商标、第11228940号“南都繁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商标权利未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南都会”与引证商标二“南都繁会”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商标权利未定,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一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