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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96770号“SITE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54:36关于第63796770号“SITE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77号
申请人:佑昌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6770号“SIT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91387号“SIT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6915号“SIT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91333号“SITECO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94354号“SIT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791182号“SITECOLIGH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502624号“SI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886135号“斯贝科 SIBE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三、四分别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通风和空调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2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三、四在除通风和空调设备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英文字母“SITECO”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引证商标七的英文部分的字母构成相近,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LED灯具、冷冻设备和装置、蓄热器、消防栓、油灯灯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指定使用的电灯、水龙头、供水或供煤气的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照明设备(也基于LED和/或有机LED)、冰箱、具有振动和噪声去耦特性的金属结构接头联接器、金属喷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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