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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01727号“大豌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36:21关于第51501727号“大豌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464号
申请人:上海歆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泸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01727号“大豌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78311号“豌豆语文 W WONDER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33534号“豌豆英语 PEAS ENGL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816682号“豌豆思维 VIP TH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31627号“豌豆舞蹈花园 PRETTYPE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944496号“豌豆学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五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豌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授技术(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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