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245326号“欧若拉 ELEONORA 1834”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33:27关于第61245326号“欧若拉 ELEONORA 1834”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56号
申请人:欧若拉水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权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45326号“欧若拉 ELEONORA 183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30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241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98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参展照片、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显示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ELEONORA CRYSTAL 1834 S.R.O.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钟;表”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手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珍珠(珠宝)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珍珠(珠宝)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钟;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