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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61895号“RICHW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33:11关于第60161895号“RICHWI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0574号重审第0000001765号
申请人:东莞市富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0574号《关于第60161895号“RICHW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75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266705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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