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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62296号“金六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32:38关于第64062296号“金六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561号
申请人:崔立志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62296号“金六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658437号“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56196754号“金六福大金行”商标、第30481957号“金六福”商标、第57135413号“金六福”商标、第57968872号“金六福珠宝”商标、第18695103A号“六福”商标、第48982207号“金六福珠宝KLFOOK”商标、第39660286号“金六福”商标、第58199744号“金六福珠宝”商标、第944398号“六福”商标、第32051594号“金六福”商标、第30481958号“金六福”商标、第14209600号“金六福珠宝”商标、第53081258号“港金六·福”商标、第55930911号“金六福JLF”商标、第61873239号“金六福JLF”商标、第61794156号“金六福珠宝JLF”商标、第59542801号“金六福”商标、第59532652号“金六福珠宝”商标、第59014679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七、八、十六、十七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引证商标四、九、十二、二十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三、五、十八、十九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后其所有人不服驳回决定,提出诉讼,至本案审理时止,仍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十三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被不予核准注册,后进入诉讼程序,至本案审理时止,仍为有效在先商标。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七、八、九、十二、十六、十七、二十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十、十一、十三至十五、十八、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十、十一、十三至十五、十八、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十、十一、十三至十五、十八、十九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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