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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00041号“小维精选 XVISTA SEL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8:16关于第55700041号“小维精选 XVISTA
SEL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6224号重审第0000001823号
申请人:帝亚一维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晴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06224号《关于第55700041号“小维精选 XVISTA SEL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14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32334号第5类“小维药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32334号第29类“小维药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本案中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事由已不复存在,本案依据这一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和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和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舒言
陈红燕
段晓梅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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