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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34849号“小天鹅LITTLESW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5:57关于第15834849号“小天鹅LITTLESW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高武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5834849号“小天鹅LITTLESW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6965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热制酸奶机”等部分商品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第15834849号第11类“小天鹅 LITTLESWAN”商标在“1.电热制酸奶器;2.电咖啡渗滤壶;3.烹调用装置和设备;4.加热展示柜;5.饮水机;6.水净化设备和机器;7.电炊具;8.电热水壶;9.电饭煲;10.电磁炉;11.商用电磁炉;12.微波炉(厨房用具);13.电压力锅(高压锅);14.高压锅(电加压炊具);15.烤面包机;16.煎烤机;17.电蒸锅;18.电炖锅;19.燃气灶;20.燃气炉;21.厨房炉灶(烘箱);22.烤箱;23.餐具消毒柜;24.消毒碗柜;25.电油炸锅;26.烘烤器具;27.电力煮咖啡(机);28.电铁锅;29.太阳灶;30.电热翻转烤肉器;31.消毒设备;32.便携式取暖器;33.暖床器;34.照明器械及装置;35.电灯;36.路灯;37.舞台灯具;38.灯;39.汽车灯;40.顶灯;41.枝形吊灯;42.安全灯;43.手电筒;44.日光灯管;45.照明灯(曳光管);46.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58348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观上对复审商标有真实使用意图,客观上也有大量实际使用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大量使用,与消费者建立稳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天猫、京东销售页面、美的美居APP销售页面;
2、产品外包装照片、产品图片、海报、宣传视频;
3、产品相关批文;
4、产品线上宣传、微信公众号宣传。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京东的开店时间不在指定时间内,天猫网站和美的美居店铺内容均为电脑设计的图片,既没有产品真实图片也没有任何交易记录和交易发票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真实使用。宣传图片、视频和产品外包装图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其真实性。批文不能作为使用证据。线上宣传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微信公众号注册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品。被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意见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一、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首先许可合同的生效并不要求必须在国知局备案,其次合同明确约定使用费,最后电子合同用的电子章,被申请人关于公章造假的指责完全是无稽之谈。二、撤复阶段1、2、3证明复审商标的网上销售情况,可以证明该商标产品通过购物网站进行了真实的销售。三、证据4、5、7、8虽然不能体现时间,但商标撤销制度根本意图在于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这些证据至少证明申请人有商标使用意图,并已经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四、证据6批文时间虽然晚于三年指定期间,但是由于审批需较长时间,这些证据证明申请人在2021年1月6日前至少已提出审批申报,为实际使用做准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裁判文书网判决。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制酸奶器;电咖啡渗滤壶”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0日。2021年1月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天猫、京东、美的美居销售页面仅为净水机商品详情页面,并未提交订单详细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销售使用。产品外包装照片、产品图片、海报、宣传视频为自制证据,未显示时间,证明力较弱。产品线上宣传、公众号宣传为自制证据,且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微信公众号文章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使用。产品相关批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电热制酸奶器”等部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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