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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36537号“plum•f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3:42关于第63536537号“plum•f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646号
申请人:石方敏
委托代理人:无锡创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6537号“plum•f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plum”存在多个含义,直接将“plum”定性为“李子”不准确。申请商标整体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plum”可译为“李子”,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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