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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99663号“元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3:00关于第64699663号“元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259号
申请人:广州市元奥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99663号“元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其在其他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元奥仪器及图”系列商标的延伸,与第60026641号“元奥”商标、第5821686号“人”商标、第15148565号“人海网 人 RENHAI.COM”商标、第20812878号“柒柒零柒 TONGLY7707.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在商标本身和指定服务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元奥”,上述商标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前述服务外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一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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