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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79079号“耐润NER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9:45关于第63179079号“耐润NERA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923号
申请人:魏山
委托代理人:齐河商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9079号“耐润NE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0657号“NERIN”商标、第22705033号图形商标、第36957569号“诚嘉及图”商标、第61723172号图形商标、第2804833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明确放弃“3704油漆服务”,放弃后不再与引证商标一近似。引证商标四有效性不稳定,请待其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参展照片及展会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代理商门头实拍照片、所获荣誉、活动照片、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油漆服务”,故驳回决定在该项服务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油漆服务、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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