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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40035号“津门 乐百家 LOVE BUY JO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8:40关于第53840035号“津门 乐百家 LOVE BUY
JO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478号
申请人:吕同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40035号“津门 乐百家 LOVE BUY JO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8022号“乐百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37793号“津门肘子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450341号“津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274050号“津门佬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053290号“百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264039号“百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685054号“乐百家宜”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800264号“津门大圆碗 BIGCIROIE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362877号“津门小酒馆 JINMEN LITTLE P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954200号“津门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564813号“津门五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2827149号“津门礼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部分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3月6日。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除“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之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已经获准注册。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除“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之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四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已经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为广告目的布置橱窗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乐百家”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引证商标十二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津门”。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引证商标十二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引证商标十二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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