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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97180号“希望华西建设 HOPEWEST CONSTRU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3:38关于第64497180号“希望华西建设 HOPEWEST
CONSTRU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483号
申请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泽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7180号“希望华西建设 HOPEWEST CONSTRU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88364号“华西希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与申请人系关联公司,引证商标将转让至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将转让其的相关证据。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9月20日止,目前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希望华西建设”与引证商标文字“华西希望”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华西”,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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