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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43538号“红木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1:33关于第64843538号“红木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827号
申请人:廊坊檀锦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3538号“红木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商标标识,具有其独特的设计含义,申请商标仅真实阐述了其产品原料,在实际社会生活实践中,使用在指定产品上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未违反相关规定。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红木”,将其使用在指定的画家用画架、纸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使用的标示,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形成了其它特定含义,从而在整体上被相关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示。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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