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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81645号“采油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0:25关于第64681645号“采油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145号
申请人:山西新鸿顺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81645号“采油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采油网”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经成功注册的“采油人”商标的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对企业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截图信息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标识“采油网”,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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