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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526805号“麦尔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0:07关于第42526805号“麦尔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388号
申请人:北京麦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安市致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42526805号“麦尔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诚实经营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9438318号“麦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37045号“麦康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及字号相近似,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性,其行为违反了市场秩序。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及字号,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其行为明显是想通过攀附他人商誉、混淆市场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获得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
2、申请人年会照片、申请人参加活动图片、展会照片;
3、部分商品图片;
4、宣传片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火罐”等商品上,2020年8月27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9月21日的第1760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0年11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注册,2017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婴儿奶瓶”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7月13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婴儿奶瓶”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9年3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热气颤振器;火罐;医用熏蒸设备;医用体温计;眼科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电子针灸仪”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 “麦康”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火罐;电子针灸仪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书显示时间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图片、展会图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时间。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火罐;医用温度计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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