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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39789号“元宝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9:30关于第62739789号“元宝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877号
申请人:绍兴三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胜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39789号“元宝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24358号“元宝枫YB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830120号“元宝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爽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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