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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77995号“宇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2:51关于第63877995号“宇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383号
申请人:贵州苗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77995号“宇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拥有在先注册商标“宇妥”系列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37473号“宇妥古方”商标、第61934219号“宇妥的医典”商标、第61953708号“宇妥的医典”商标、第62385226号“宇妥藏药浴”商标、第62372098号“医祖宇妥”商标、第62376528号“医祖宇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至六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至六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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