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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595575号“朵心柔DUOXINRO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1:15关于第17595575号“朵心柔DUOXINRO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2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湘潭市兴仁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恩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菁菁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95575号“朵心柔DUOXINRO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18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卫生纸”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7595575号第16类“朵心柔”注册商标,原第1759557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三年指定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大量使用与有效宣传。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检验报告证明;
2、银行电子回执、账户明细、身份证明、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店铺资质;
3、拼多多平台保证金凭证、超市朵心柔商品陈列图片;
4、产品包装图、生产车间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检验报告不能显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银行账户明细时间不在指定期间,电子回执备注款项用途为“包装袋货款”只能证明生产行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代加工押金表为由申请人签章,不能证明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拼多多保证金只能证明预备在网销平台上使用,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被投入使用。超市陈列图、产品包装图、生产车间图片显示商标不仅仅复审商标,还涉及其他商标。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被投入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且存在重大瑕疵,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代加工押金表、检测报告说明、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宣传图片、超市陈列图片、陈列协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制餐桌用布”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6年9月27日。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在撤复阶段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保证金凭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入市场流通领域。银行转账回执显示申请人为付款人,用途为购入包装袋、朵柔货款,并非复审商标的销售使用。超市陈列图片、产品包装图、生产车间图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代加工押金表、检测报告说明、委托加工合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宣传图片、超市陈列图片、陈列协议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卫生纸”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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