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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16682号“好柿發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43:28关于第62116682号“好柿發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319号
申请人:无锡市军伟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16682号“好柿發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4553723号“好事發生”商标、第60281530号“好柿会发生”商标、第58437275号“好柿蛋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其中,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好柿發生”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好事發生”、“好柿蛋生”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好柿”,使用在新鲜柿子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使用在新鲜柿子商品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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