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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828564号“三国名将召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4:43关于第27828564号“三国名将召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25号
申请人:乔沈
委托代理人:尚标网络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27828564号“三国名将召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也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2、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且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3、争议商标“三国名将召唤”潮牌定位于女性消费群体,其不文明含义会对该群体产生不良引导,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4、被申请人名下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抢注了大量他人的知名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多次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而非出自真实使用需要的意图,其多次针对性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商标注册申请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恶意的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661件商标注册信息,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真三国策”、“荒野大逃杀”、“林中小屋”、“荒岛求生”、“三国志元宇宙”、“星际联盟”、“无人区”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开发的游戏名称、国外电影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三国名将召唤”构成,该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由文字“三国名将召唤”构成,其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主要指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商标设计过于简单而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未构成该条款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了661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真三国策”、“荒野大逃杀”、“林中小屋”、“荒岛求生”、“三国志元宇宙”、“星际联盟”、“无人区”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开发的游戏名称、国外电影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名下注册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上述行为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前述商标相关行为具有明显的囤积注册商标的恶意,以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该类不正当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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