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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914357号“PUSO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3:13关于第46914357号“PUSOH”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555号
申请人:普旭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浦旭真空泵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9日对第46914357号“PUSO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BUSCH”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59035号“BUS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28810号“BUSCH R 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加之其字号与申请人字号读音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2、网络搜索结果截图;
3、企业信息查询截图;
4、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泵(机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普旭真空设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17日申请,于200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真空泵(机器)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4年1月27日转让予申请人。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2年10月4日指定至中国,在第7类指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经我局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泵、真空泵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仅由“PUSOH”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等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检索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其“BUSCH”“普旭”标识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字号与上述标识相近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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