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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697860号“龍山农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1:21关于第42697860号“龍山农夫”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013号
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妙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42697860号“龍山农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341839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我局支持。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农夫山泉”系列产品经销合同;
2、申请人部分审计报告;
3、申请人部分广告合同、发票;
4、申请人部分荣誉清单;
5、部分在先案例;
6、“龙山”在百度百科中的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案例与本案无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中文“龍山农夫”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农夫”、“农夫山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的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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