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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75828号“金龙皮德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29:13关于第55075828号“金龙皮德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557号
申请人:傅传
委托代理人:湖南政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益阳皮德康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9日对第55075828号“金龙皮德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361374号“皮德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和申请人近亲属的姓名权。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摹仿,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给申请人及其他权利主体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家族成员身份信息证明;
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3、申请人及家族企业营业执照;
4、产品及包装图片;
5、检验报告;
6、网络宣传截图;
7、申请人店铺获得的荣誉;
8、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原创,具有较强显著性,来自于被申请人字号,与引证商标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处于真实使用目的,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片、产品图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该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申请,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皮德康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于201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面条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12月20日转让予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湖南腾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股东,二者均为粮油、面条销售行业从业者,申请注册了共计32件“皮德康”系列商标、以及“益沅绿州香”、“四季红”、“蔡娭毑”等当地同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业者的商标。其中第55559975号“南大蔡娭毑”商标、第51099326号“皮德康”商标因违反商标法三十条而被我局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第52750586号“益沅皮德康”商标、第55038948号“益沅绿州香”商标、第55559975号“南大蔡娭毑”商标因具有借助他人商标商誉获利的主观意图,行为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民法典》等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调味品;面粉;辣椒酱;米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处一地,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宣传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至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面粉;辣椒酱;米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申请人自制的宣传材料,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上其企业字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加之,商标法关于姓名权的保护以在世自然人为前提,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皮德康已于2017年6月去世,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申请人“皮德康”标识并非固有词汇,为申请人近亲属姓名,具有较强独创性,被申请人名称及争议商标与上述“皮德康”标识相近,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作为同地区的相关行业从业者,其在相关类别申请注册了32件“皮德康”系列商标,且第52750586号“益沅皮德康”商标因具有借助他人商标商誉获利的主观意图,行为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同时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作为粮油、面条销售行业从业者,申请注册了多件诸如“益沅绿州香”、“四季红”、“蔡娭毑”等当地同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业者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虽然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来自于其字号,但如前所述,被申请人作为相同地区的同行业从业者,其具有接触申请人“皮德康”标识的可能,故被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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