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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69276号“小天才总动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28:36关于第53969276号“小天才总动员”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113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憨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对第53969276号“小天才总动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品牌“小天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多年,并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0317522号、第32490289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含有“小天才”的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摹仿申请人“小天才”的恶意,是以不正当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相关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关联公司关系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2、品牌规划合同;3、著作权转让合同、作品登记证书;4、经销发票、部分实体店及售点照片;5、广告合同及证明;6、所获荣誉;7、在先判决书、裁定书;8、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通过互联网预订临时住宿处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申请人名下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汉字“小天才总动员”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小天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权益进行了充分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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