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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654378号“ART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25:45关于第31654378号“ARTX”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465号
申请人:B&S艺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霍伟彬
委托代理人:置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31654378号“ART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110887号“ar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39025号“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art及图”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消费者熟悉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art及图”的恶意抄袭和摹仿,极易在市场和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33件商标,远超其正常经营所需,属于大量囤积商标进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被申请人不以正常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扰乱商业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发票、出口报关单等;
3、产品图片、产品手册等;
4、类似案例;
5、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6、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超期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致使混淆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众大瑕疵,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争议商标是通过合法手段、正常程序取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被申请人在对争议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争议商标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超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2、淘宝授权书;
3、淘宝店铺详细商品与线上后台订单;
4、销售小票。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或领土延伸保护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ARTX”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文字“ar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成品衣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成品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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