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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307258号“勤夫山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07:17关于第32307258号“勤夫山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40号
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国华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对第32307258号“勤夫山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39027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1842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58057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74671号“农夫山泉NONGFU SP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58054号“农夫山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864253号“农夫山泉NONGFU SP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850003号“农夫山泉NONGFU SP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212121号“农夫山泉NONGFU SP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易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销、销售合同、发票;
2、广告合同及推广资料;
3、审计报告及公证书;
4、荣誉证据、捐赠证明;
5、在先裁定书;
6、“农夫and饮料”国图检索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饮料(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勤夫山泉”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中“农夫山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饮料(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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