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4010169号“威猛爸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1:45:40关于第44010169号“威猛爸爸”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456号
申请人:S.C.庄臣父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妙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44010169号“威猛爸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家用清洁用品、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产品的制造商,旗下“威猛先生”商标经过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1127998号“威猛先生”商标、第12406128号“威猛先生Mr.Muscl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抄袭和注册申请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历史发展简介及翻译、中国官网介绍、慈善事业、获奖荣誉等介绍;
2、申请人中国“上海庄臣有限公司”简介、获奖荣誉;
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4、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5、杂志文章报道;
6、产品手册;
7、产品销售发票;
8、广告费发票、广告照片、海报等;
9、百度搜索“威猛先生”相关信息、电商平台相关搜索信息;
10、申请人维权信息及商标知名度认定;
11、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9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抗菌剂;医用洗浴制剂;浴用治疗剂;药物护肤液;皮肤病用医药制剂;抗肺炎球菌感染疫苗;卫生消毒剂;杀菌剂;消毒剂;抗菌洗手液”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菌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杀菌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威猛爸爸”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文字“威猛先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威猛先生”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