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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87090号“雲山隐 YUN SHAN Y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0:11:25关于第64087090号“雲山隐 YUN SHAN Y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947号
申请人:上饶市西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7090号“雲山隐 YUN SHAN Y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28122号“云山隐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应构成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00868号“云隐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雲山”,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茶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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