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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67300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0:09:16关于第32673004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500号
申请人: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庆元县巾子峰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32673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655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582886号“PUMA及图”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593987号图形商标(第25类)、第1348498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43965号图形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跳豹图形”商标已经在中国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鞋类商品上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本案应该认定上述商标为第25类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必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三、我局及人民法院曾在类似案件中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判。四、申请人对“PUMA及图”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PUMA”系列商标注册情况;2、申请人及其中国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申请人与相关合作商的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资料;4、2012-2016年审计报告;5、申请人在中国的门店信息列表、专卖店一览表、专卖店店铺照片及专卖店相关情况;6、申请人与其经销商之间的经销协议;7、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进口单据等;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9、相关媒体报道;10、广告项目汇总及广告支出统计、广告宣传投放报告、广告费用发票及订单、宣传册及活动报告等广告宣传资料;11、对侵犯“PUMA”系列商标进行查处的处罚决定书及公示页等相关侵权资料;12、行业排名情况;13、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判决;14、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童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5类运动衣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五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纯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整体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引证商标一、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难谓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纯图形构成,其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美术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个案审查原则,其他案例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裁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郑婷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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