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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25861号“阿里巴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30:45关于第59925861号“阿里巴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530号
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25861号“阿里巴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83787号“阿尔巴巴”商标、第4544316号“阿里巴巴宝库及图”商标、第4600974号“阿里巴巴”商标、第59159165号“阿鹿巴巴 AH LUK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19664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2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110905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1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申请商标“阿里巴巴”与“阿里”含义存在一定区别,不易单独识别“阿里”二字为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的地名。申请商标属于上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例外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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