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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581082号“宜家亲 YIJIAQ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30:23关于第13581082号“宜家亲 YIJIAQI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725号
申请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昆山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5日对第13581082号“宜家亲 YIJIAQ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宜家”、“IKEA”商标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申请并已经驰名的第5782277号“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复制和摹仿,鉴于申请人的“宜家”、“IKEA”商标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也构成对申请人第179251号“IK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翻译、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家具及家居用品相关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来源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有害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
2、关于“IKEA”、“宜家”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说明;
3、申请人介绍、商标注册信息;
4、Interbrand的网页复印件;
5、新华网2005年1月31日的《Brandchannel》调查结果复印件;
6、宜家公司2000年-2014年《宜家家居指南》;
7、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宜家公司特许经营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宜家的特许经营的公司2007-2013财政年度的相关审计报告;
9、IKEA(宜家家居)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及微信官方账号截图;
10、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
11、北京四元桥宜家商场外墙、购物车、购物袋、发票、商品标签等照片;
12、2004、2008-2013IKEA宜家家居宣传册派发、电视广告制作、投放、商业活动组织的合同样本;
13、2012年6月-2013年3月IKEA宜家家居平面广告样本;
14、国家图书馆关于“IKEA”、“宜家”的检索报告;
15、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宜家公司特许经营商2009-2014年所获部分奖项照片;
16、相关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复函等;
18、《中国口岸年鉴》(2012年版及2016 年版);
19、相关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侵权货物情况告知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且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表明无相冲突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取得消费者认可。三、被申请人无攀附申请人商誉的嫌疑,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使用既不会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也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设计理念;
2、被申请人公司简介、官网截图;
3、“宜家亲”部分产品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线下实体店照片及线下实体店采购合同、订购合同及发票;
4、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
5、与天猫合作协议、广告推广费用发票及天猫商城销售记录与发票照片等证据。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了质证,认为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韦小勤于2013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2月27日。争议商标于2020年8月13日获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昆山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申请注册时间为2006年12月13日,获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8月7日,指定使用在第20了“家具(包括花园和办公室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尚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于1983年4月15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尚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3、我局在商评字[2014]第017195号重审第0000001304号《关于第7847684号“新宜家NIKEA”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根据(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991号行政判决认定申请人“IKEA”商标及与之对应的中文“宜家”商标在在2009年11月19日之前已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被申请人除受让争议商标外,还于2020年12月13日受让了第12268047号“鑫宜家”商标。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以自己的名义,在第20、21、35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宜家亲”、“鑫宜家”、“睿典宜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5年2月28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距离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应予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早在2009年11月19日之前,申请人“IKEA”商标及与之对应的中文“宜家”商标第20类家具商品上就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加之,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报道、审计报告、广告发布、相关荣誉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申请人持续、广泛的宣传与使用,申请人“宜家”商标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 “宜家”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依据查明事实4及在案证据可知,在申请人商标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之相近似的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声誉和影响力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在与“宜家”商标藉以知名的家具等商品相类似的水晶画等商品上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具有某种联系,误导公众,从而可能给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有可能不当利用申请人商标已产生的市场声誉,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前述商标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削弱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已注册的公众熟知商标的恶意摹仿,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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