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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45312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30:13关于第1445312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31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傅京浩
申请人因第14453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917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09月02日至2021年09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成品衣;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围巾;裤子”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购销合同、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2、购销合同、发票;
3、销售合同、发票;
4、鞋产品图片及外包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老人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申请注册,2016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成品衣;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围巾;裤子;鞋” 商品上,2017年6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服装;帽;袜”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显示的商品为鞋盒、鞋商品,与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我局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购销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了“夹克衫”商品,亦显示了复审商标,并有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夹克衫”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夹克衫”商品属于服装商品的一种,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婴儿全套衣;成品衣;裤子”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成品衣;裤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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