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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839627号“九莲堂 JIU LIAN T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29:47关于第40839627号“九莲堂 JIU LIAN TA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337号
申请人:福建熹茗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九莲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台江区榕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40839627号“九莲堂 JIU LIAN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536128号图形商标、第235264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经过长时间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易使公众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行业同地域,具有极大恶意,可能在市场上造成混淆,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证明;2.加盟合同及发票、门店照片;3.产品图片;4.广告合同、发票、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茶、绿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显著识别文字“九莲堂”、拼音“JIU LIAN TANG”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标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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