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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75619号“双碳大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28:17关于第62375619号“双碳大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555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数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75619号“双碳大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面向政府、园区、企业提供对相关企业的油、煤、气、电等能源数据开展末端追踪,实现工业碳耗全流程分析和精准掌握的战略名称,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双碳大脑”纯文字构成。“双碳”,即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简称,“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申请商标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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