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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43532号“MS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28:06关于第62443532号“MS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599号
申请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3532号“MS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754号“MSC”商标、第11461249号“标识部件 MSC”商标、第17978049号“UMSC”商标、第21514411号“MS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状态不稳定,且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本案审理时处于撤销复审程序, 因此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816期《商标公告》。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MSC”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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