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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391610号“聖商大家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27:43关于第15391610号“聖商大家族”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6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圣商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变更前为:北京圣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忠兰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91610号“聖商大家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33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百度搜索信息、购销协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教育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教育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对此予以证明。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圣商大家族”高级学员签订的协议及支付凭证、收据;
2、“圣商大家族”为研讨会场地所支付的费用、协议及转账回单;
3、申请人关于“圣商大家族”商标的印刷及定制证据;
4、申请人产品印刷合同及支付回单;
5、申请人举办研讨会的现场照片;
6、申请人“圣商大家族”商标转让证明文件及商标授权书;
7、关于申请人新闻报道的公证书。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还提交了网络信息页面、购销合同、组织承办合同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重庆圣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2021年7月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期至2025年11月6日。
2、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3月22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学员服务协议及收据、合作协议书及发票、活动照片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在教育、培训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培训服务及与其为类似的教育、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其余复审服务,且上述服务与“培训”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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