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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34473号“金隆金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15:39关于第63034473号“金隆金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629号
申请人:金隆金行(北京)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4473号“金隆金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2104号“金隆伟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金属铸造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2220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见第182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在纺织品精加工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金属铸造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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