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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47158号“养护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14:20关于第64047158号“养护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504号
申请人:江西秀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7158号“养护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058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并且,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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