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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062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1:19:18关于第608062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186号
申请人:澳吉宝贝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062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85439号图形商标、第60059852号图形商标、第30583767号图形商标、第31739612号图形商标、第1888168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袋鼠”是公共元素,相关公众施以的辨别注意力与一般商标不尽相同,申请商标在客观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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