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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30692号“veno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1:19:03关于第61130692号“veno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886号
申请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30692号“ven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0575号“vemotech及图”商标、第4435565号“网能Veno”商标、第7247550号“Veno”商标、第21129746号“VENUTECH”商标、第37793945号“VENDETECH”商标、第31945754号“vem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外观以及发音、含义上有所区别,且部分引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venotech”与引证商标一、六所含文字“vemotech”、引证商标三文字“Veno”、引证商标四文字“VENUTECH”、引证商标五文字“VENDETECH”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技术研究;测量;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药品的研究和开发;包装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进行地理勘测;室内设计;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服务;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田园
韩秀花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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