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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788680号“泰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1:17:49关于第18788680号“泰椰”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9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梦之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罗巴克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88680号“泰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879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07月23日至2021年0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蔬菜汁(饮料)、汽水、乳清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就证据形式来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为未经公证的文件复印件,且均为自制材料,其真实性难以确定,申请人对于答辩材料中未经公证的文件复印件、打印件及自制证据的真实性和效力均不予认可。就证据内容来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广州市贝奇饮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20年11月20日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有:1、被申请人营业登记信息及介绍;2、行业资质认证;3、经销合同;4、销售发票。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汁(饮料)、汽水、乳清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商品提起复审,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蔬菜汁(饮料)、汽水、乳清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2仅为被申请人的相关企业信息及资质证明,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证据3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合同的履行情况。证据4非产生于指定期间。因此,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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