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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21344号“仁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49:25关于第63621344号“仁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635号
申请人:仁为医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1344号“仁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90454号“为仁”商标、第38826301号“为仁物联”商标、第38831811号“为仁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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