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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1345号“小国国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48:36关于第63511345号“小国国同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275号
申请人:深圳市凯航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1345号“小国国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一方面是融入了人物形象,更贴近儿童的年龄和图形偏好,另一方面,是通过汉字与图形的结合,将申请人的品牌理念和对每一位用心读书的孩子们的祝愿都融入其中,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即使申请人提供了使用证据也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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