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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76070号“康巴诺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48:21关于第60676070号“康巴诺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281号
申请人:康保县鸥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76070号“康巴诺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康巴诺尔”整体含义即“美丽的湖泊”,品牌意思表达明确,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对其指定商品内容、品质等作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相同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康巴诺尔”使用在指定的大客车、双人自行车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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