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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83947号“WES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46:06关于第57183947号“WES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2097号重审第0000001697号
申请人:张金金
委托代理人:郑州联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82097号《关于第57183947号“WES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1048号“WEL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电视游戏卡;头戴耳机”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390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1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在防盗报警器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9036号“WEB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电视摄象机”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6815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9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82571号“W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在自动售票机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电视游戏卡;头戴耳机”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在“电视摄象机”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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