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445858号“t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23:34关于第60445858号“t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827号
申请人:科姆德卡森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45858号“t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94741号“TAO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QINGDAO INTERNATIONAL AIRPORT GROUP CO.,LTD”商标、第45667190号“TAOSTYLE”商标、国际注册第656738号“TAO”商标、第17271167号“TAORAN”商标、第56889668号“TAOTECH及图”商标、第59249821号“T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14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认读英文均为“tao”,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